编辑: GXB156399820 | 2018-07-02 |
一、目录管理 ??主管部门(设定管理部门)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23A295 ??二级子项名称 无代码 ??三级子项名称 无代码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复杂程度 一般程序 ??事权级别 区县级或以上
二、受理范围
8 适用申请人 其他 ??适用申请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申领、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适用申请条件 国家排污许可证 申请: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第三条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变更: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延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注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遗失补办: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申请: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