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8-07-02 |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变更: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
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
主要生产工艺、设备;
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延续: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注销: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
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遗失补办: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核实后补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 ???权限划分 区级专属
13 权限划分说明 国家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排污单位,统一由区级环保部门审批.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禅城区和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审批;
南海区、顺德区和高明区区监管企业由区环保部门审批,镇监管企业委托各镇(街道)环保部门审批 办理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文号 颁发机关 颁发日期 条款号 条款具体内容
1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环境保护部 2018-01-10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01-27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