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8-07-03 |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含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发电机组(不含风电、光伏)运行考核、黑启动服务考核和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考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考核依据为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统调机组年度发电量,调度机构制定的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调度机构的记录、通知等.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及其发电机组.
第二章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 对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考核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1.执行调度纪律考核;
2. 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运行考核;
3. 自动化设备运行考核;
4. 信息安全防护考核;
5.通信设备运行考核. 并网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每次考核10万元. 1.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
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涉网系统及装置的参数或整定值(包括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除外;
2.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3.不执行调度指令或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5.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6.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发电企业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将进行考核: 1.发电企业发生继电保护误动作的,按慰己5万元;
2.发电企业应按照调度要求及时调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及其运行状态的,未按要求执行的,按慰己2万元;
3.发电企业应每年定期开展电厂继电保护定值复算校核工作,并通过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未按要求开展此项工作的,按慰己1万元;
4. 发电企业应向调度上报本单位继电保护基础数据,未按规定上报或者上报数据不正确、不及时者,按慰己5000元;
5.发电企业继电保护设备的配置、选型应满足江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程规定要求,不按要求进行配置选型的,每套保护装置每月考核1000元;
6.发电企业应确保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相关通信通道装置状态良好,满足电网运行要求.运行状态不良或运行年限超过15年的装置未及时更新改造的,每套保护装置每月考核1000元;
7.220千伏及以上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将保护故障信息子站和故障录波器接入省调主站,未按要求接入省调主站的,每月考核1000元. 发电企业自动化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电网和调度机构有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将进行考核: 1.未按标准规范要求配置自动化设备或功能(包括远动设备、相量测量装置、时钟装置、调度数据网设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设备、一次调频在线监测系统等),每项每月考核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