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8-07-10 |
(四)社会经济情况 2014年,灵璧县实现现地区生产总值157.5亿元,同比增长9%左右,基本完成全年9%发展目标.其中:一产实现54亿元,同比增长4.5%;
二产实现50.4亿元,同比增长12.3%;
三产实现53.1亿元,同比增长10.6%.三次产业结构比由2013年的35.1:31.8:33.1调整到2014年的34.3:32:33.7,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五)基准时点 本次灵璧县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时点为二一五年八月一日.
二、调整原则、依据及调整幅度
(一)调整的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安徽省人民政府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安徽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作为新征地拆迁补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灵璧县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尚未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 [2015]27号)、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宿国土资[2015]172号)等文件的要求,调整灵璧县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调整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措施,是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之后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又一大积极举措,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调整基本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灵璧县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与本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同地同价原则.在全县范围内,被征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3、协调平衡原则.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原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相衔接,相邻县域的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相衔接.
4、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低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文);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
6、《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 [2015]27号);
7、《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宿国土资[2015]172号);
8、《灵璧县2014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报告》;
9、灵璧县统计年鉴及相关数据(2009-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