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8-07-19 |
6、申请培训费的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派遣单位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签订的 出国培训协议 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以及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7、申请城市间交通费的需提供国外日程安排表(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8、申购外汇经办人身份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除伙食、住宿、公杂、个人零用之外的其他用汇,用汇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费用:
1、政府组织的对外宣传、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中发生的有关展览费、展台租赁费、广告费、宣传费,邀请翻译人员的翻译费,用汇单位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中方组团单位与外方承办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
2、国际会议会费,要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参加国际会议的到会通知书的正本、副本(用汇核准部门留存).
3、其他有关费用,需提供相应的审批依据.
(五) 核销表 回国后填写,应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六、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一周内,持以下材料到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1、经核准的出国用汇申请表第二联;
2、出国(境)护照(通行证);
3、在国(境)外除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以外的费用发票、凭证.发票、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和金额,并由团组负责人、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
4、在境外兑换外币的 水单 ;
5、其他与用汇有关的文件材料;
6、根据发票、凭证填制的外汇核销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七、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设区市财政局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方式的通知》(赣财行[2004]10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9]6号)要求审核
1、经审核,出国团组如出现了外汇结余,外汇专办员须持省直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设区市财政局开具的 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通知书 (加盖公章),到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的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2、对于办好用汇申请、购买手续后,用汇团组因故没有使用外汇的;
出国团组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须按上述第1点规定的程序办理退汇手续.
八、单位办理专家用汇等其他项目用汇,应向省财政厅单独申请,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项目用汇主要包括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对外宣传用汇、科研用汇及其他用汇.这些项目用汇均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与可能设置的.用汇单位应分别按以下程序到省财政厅办理:
(一)专家用汇 此项目用汇是指经批准聘请的外国专家(通常所说的外教)用工资所得兑换的外汇(币种为美元).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江西省外国专家兑换外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省教育厅外籍教师批件、外教到职通知书、学校与外教签订的合同、专家证(均含复印件)、上一次换汇申请表.一般每半年兑换一次.
(二)国际组织会费用汇 此项目用汇根据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应缴纳的国际组织会费比额测算.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使用非贸易外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在费用项目栏中填写该项目用汇)、单位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文件、所加入的国际组织会费合同协议书(文件通知)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