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8-07-24 |
(九)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第三章 容错免责的程序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担负起容错免责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和正确对待容错免责工作,严格规范容错免责申报等工作程序,积极主动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瞒报不报. 第十一条 按照 谁负责问责调查、谁负责容错免责意见提出 的要求开展容错免责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被问责对象按照允许容错免责的条件及情形,在问责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由本单位党组织向启动问责调查的纪委监委提交申请.负责问责调查的分管领导经请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容错免责事项告知问责调查组.
(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按程序报批后,问责调查组同步开展问责调查和容错免责调查.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需报经党委、政府同意.对于重大事项需有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
(三)结果反馈.调查组对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认定后,按程序将容错免责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和当事人.对受到容错免责的,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等适当方式公开,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正确的执纪导向,对改革创新、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中出现的过错和失误,免予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对因改革创新、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中出现失误的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保护和鼓励. 第十四条 受到容错免责的对象,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在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各类考核考察时,不因容错事项而作负面评价或扣分;
(二)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三)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优秀干部推荐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搁置;
(四)在推荐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取消资格;
(五)按规定发放相关津补贴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六)在考试录用中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第十五条 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对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依纪依法查处.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引发的负面舆情,及时查明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激浊扬清,保护干部声誉.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干部、职工以及聘用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村(居) 两委 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7月4日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容错免责申请书 2.容错免责结果反馈书 附件1 容错免责申请书 容错免责申请对象 单位名称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本人签名 年月日单位(部门)意见 党委(党组)(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主要领导意见 年月日备注 1.可另附申辩意见. 2.本申请书一式3份,单位、个人、党风政风监督室各1份 附件2 容错免责结果反馈书 容错免责申请对象 单位名称 姓名职务 申请理由 年月日调查核实情况及意见 会议研究容错免责意见 年月日备注 本结果反馈书一式3份,单位、个人、党风政风监督室各1份 中共抚州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