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07-31 |
一、信息化建设规范 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环保监管系统)联网,必须按照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有关技术要求建立起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车辆信息录入、与检测设备控制软件通讯,采集相关信息,并配备数据传输、上报设备,和环保监管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具体要求如下:
(一)硬件及网络配置 排气检验机构硬件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检验计算机、显示设备、外检工位便携式终端、视频监控设备、检验数据服务器(一备一用)、视频存储服务器、路由器、网络打印机、防火墙(千兆)等. 网络基础建设应满足HJ/460-2009《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中城域网建设的相关要求;
设备应独立放置在非系统管理人员无法接触的地方且需保证恒温恒湿,故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检验机构自主建设通讯网络,达到一条主干线路一条备用线路的配置,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接口标准,向中心上传即时数据,包括所有过程数据(数据内容格式详见附录). 检验机构建设弱电方案需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配备系统管理专门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备案上报信息包括布线图、设备型号、配置情况、系统管理员相关信息及保密协议.
(二)软件系统建设规范 检测设备控制软件要求: 安装检测设备控制软件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检测设备控制软件及必要的杀毒软件外,不应安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软件;
应具有按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包括双怠速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等)自动控制排气污染物测量并记录相关过程数据的功能;
应具有按照标准规定采集并记录检测设备的检查和自检数据的功能,包括五气分析仪、烟度计、底盘测功机、流量分析仪、转速计、气象站等;
应能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车辆检验、响应指令、进行设备自检和标定等功能,完整准确的上传检验时间起止数据、检验和标定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详见附录A14-A20,检验过程中应实时反馈检验数据和状态,接受网络监控;
对检测设备自检异常、设备标定异常、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车速累积超差时间、连续超差时间、氧浓度、过程数据完整性、采样气体低流量、泄露、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中止检验. 检验机构端系统软件要求: 系统应具有检验机构、检测线、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报告、标准物质、检验耗材、车辆等信息维护管理功能;
系统能够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与环保监管系统数据对接,能完成车检调度管理. 系统应按标准规定具备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功能;
系统具备与检测设备控制软件通讯功能,可向检测设备控制软件传递检验开始、中止、检查自检等指令,可传递车辆参数、接收返回的检验过程、结果数据;
系统应记录检测设备控制软件版本,如发现检测设备控制软件存在改动程序文件、变更配置应提示预警,如软件确有需要进行升级需报环保监管系统备案,记录升级内容和版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