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8-08-16 |
2.吸烟点设置在靠近人群密集区域或者设置在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的;
3.缺少对吸烟点明显的指引标识的;
4.吸烟点没有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的;
5.吸烟点没有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的.
三、限制吸烟场所的处罚标准
(一)以下场所在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为限制吸烟场所: 1.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茶艺馆、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疗、水会、足浴)等休闲服务场所.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于二万元罚款: 1.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2.没有划定或设置非吸烟区(室)的;
3.没有设置非吸烟区(室)的标识.
四、移交市场监督行政部门等其他部门的违法情节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交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处置: 1.烟草制品销售者没有在其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
2.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
3.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内存在销售烟草制品情况的;
4.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5.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的;
6.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 品牌延伸 、 品牌共享 等其它方式进行烟草促销的;
7.烟草企业冠名赞助活动的;
8.派发、赠予烟草制品的;
9.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 10.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公众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控烟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例如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 2.吸烟点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五、对个人吸烟处罚的认定 原则上只处罚不听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正在抽烟的.有条件的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减少和避免执法争议. 遇有当事人指责执法人员为什么不查别人的,原则上不予理会;
如果回答,可使用类似如下语言: 我正在处理你的违法行为,待处理完毕之后才能查处他人 .
六、不配合执法的违法行为人处理 管理的主体是执法人员,劝阻的主体包括协管员、义工、劝导员、志愿者等协助控烟工作人员等.在劝阻主体作出管理、劝阻的语言、手势等行为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均可认定为 拒不改正 ,可以处200元罚款. 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把 不服从管理、劝阻 与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区别开来.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有语言侮辱、暴力相威胁的,均可认定为 有碍执法的情形 ,可以处以500元罚款,并可移交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关于证据的收集固定 以执法人员直接认定和处罚为主.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拍照录像、视频抓拍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以减少执法争议.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控烟办联系. 附件:1.控烟执法文书 2.控烟执法检查内容 3.控烟工作指引 附件1 控烟执法文书控烟执法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 被处罚人: 身份证明号码: 单位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