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8-08-17 |
2.根据城建档案部门意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与、报送工作与联合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由建设单位后期另行完成;
3.环保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部门不参与联合验收;
4.对2019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事项纳入联合验收.)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办事清单. 2.建立全市统一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 (以下简称 联合验收系统 ),统筹市、区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 联合验收系统 办理,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按规定与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进行数据对接. 3.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局、气象防雷、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 联合验收系统 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按照集成服务要求,负责建立市、区统一的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 ,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文书结果原件等.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三)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八)属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