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8-08-19

进一步优化程序,取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要求全国各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正确认识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对备案资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公开除企业商业秘密外的有关备案信息,如产品配方、结构图、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同时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加强对企业在产品生产和卫生安全评价等环节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企业在购进和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不应再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可以按照新《评价规定》的要求参考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择优选用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消毒产品.该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强化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以及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消毒产品信息平台和消毒产品责任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等相关信息.其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2016年1月,由国家卫计委综合监督局提议,法制司立项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将作为强制性的标准即将与2017年发布.与36号文《评价规定》相互作用.但具有更权威的强制性,有利于我们的执法工作.

二、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介绍】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条款主要有第29条、第53条和第73条.其中: ・第29条是关于消毒产品卫生安全和许可方面的规定;

・第53条是关于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

・第73条是关于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法律责任的规定. 2007年7月26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对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条款主要有第3条、第4条等.其中: ・第3条是关于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4条是关于消毒产品中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法律责任的规定.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用于食品的消毒剂监督管理的条款主要有第2条第(3)项、第38条、第44条、第85条第(9)项.其中: ・第2条第(3)项是关于用于食品的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38条是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第44条是关于申请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第85条第(9)项是关于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法律责任的规定. 2004年7月23日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对于消毒产品许可监督管理的条款主要有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