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08-19 |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五华区规划范围内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满足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违反前述规定发放许可证的,应当收回所发许可证,并重新审查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
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期限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所提出的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原工程拆除面积.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代替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或登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gov.cn/) 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库 板块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