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8-08-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章 建设强度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七章 城市绿地与生态
第八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第九章 公共设施
第十章 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 第十二章 市政设施 第十三章 附则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计算规则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表: 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1.
1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推动我市绿色集约节约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组织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体系分为 控规通则 和 地块图则 二个层级. 控规通则 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通用性控制与引导, 地块图则 是关于具体项目地块建设开发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 的编制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制定,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 1.5 编制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其中,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2-1表中适建比例、适建范围的规定进行控制.符合本表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住宅、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 A1 行政办公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2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4 体育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6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 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B B1 商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 商业、办公、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2 商务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 办公、商业、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B3 娱乐康体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 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仓库、物流建筑、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3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 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 交通场站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 U1 供应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G G1 公园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G2 防护绿地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G3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2. 3混合用地 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2-1表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 + 连接,如R2+B1等. 2.3.2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3.3鼓励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的原则. 2.3.4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有条件兼容的方可混合使用. 表2-2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一类居住用地(R1) A4 二类居住用地(R2) A1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