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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第二卷
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银行保函、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根据豫财办【2011】20号文规定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将合同副本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后,无息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第二卷
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和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第二卷
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 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 开标一览表(唱标表) (见第一卷
第四章4.1)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报价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 开标一览表(唱标表) 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 18.3 封袋均应: 标明递交至第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