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8-09-13 |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备案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样品储存条件的场所.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对超过留存期限的样品经备案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行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留样的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备案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档案存放条件的场所,设置专人管理,并建立备案检验档案资料整理、保存、查阅、使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备案检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超过保存期限的备案检验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经备案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并作相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重要档案资料的电子文档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备案检验档案资料应当包括检验申请与受理相关资料、检验样品交接及检验流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配方、使用说明书等其他与该产品检验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备案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制度,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鼓励备案检验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备案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局和市局组织对辖区内备案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监督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验资质认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是否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检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影响备案检验质量和规范的行为;
(四)备案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其他与备案检验相关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备案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局取消指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出具、伪造虚假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等资料的;
(三)原指定的条件改变,已不符合备案检验机构指定要求,仍从事备案检验活动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低于成本价格开展备案检验等方式扰乱备案检验秩序的;
(五)因企业申请变更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重新出具检验报告但未按要求收回原检验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备案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指定.
(一)备案检验受理程序不规范的;
(二)备案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
(三)备案检验记录、样品留存和备案检验档案资料保存不符合要求的;
(四)备案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
(五)一年内因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复核后修改原检验结果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达2次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向省局报送备案检验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向备案检验机构提供虚假样品或资料的,省局应认定其检验报告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局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对备案检验机构、申请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备案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和市局举报,省局和市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备案检验申请表 2.备案检验受理通知书 3.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季度信息表 4.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季度信息表 5.备案检验机构年报表 6.微生物检验项目 7.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8.毒理学试验项目 9.备案检验报告体例 10.备案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 附件1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送检数量 样品性状(颜色和物态) 样品类别 生产日期或 生产批号 保质期或 限期使用日期 保存条件 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验要求 申请企业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实际生产企业 备注 送检者(签字): 送检日期: 年月日以下由检验机构填写: 经审核,申请企业提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与上述申报内容一致,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 接收日期: 年月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