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8-09-16
2019法考 导学课程讲义 民法 刘家安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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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法考民法科目 根据2018年法考大纲(共32章),可将民法科目的知识分成以下几个模块:(1)民法总论,包括民法概述、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代理、时效;

(2)物权法,包括物权总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债权,包括债的概念、履行、担保与保全、转移、消灭;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到居间的各种有名合同.(4)婚姻法与继承法;

(5)人格权与侵权责任. 司法考试时代,民法科目(含知识产权)总计考92分左右,大概分值如上图右栏. 法考时代的客观题与主观题.

二、民法科目考试特点 尽管法考已取代司考,但考试的方式实际上变化不大.因此,历年司考所形成的特点、惯例仍对2019年的考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得来说,法考(司考)民法科目的考试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法条的理解适用为重点 与其他一些或许更加偏重理论考核的考试相比,法考更加强调考生对现行规范的熟悉与理解适用能力.考生首先需要重视对《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及重点司法解释的识记,并在熟悉规范的前提下,加强对这些规范的理解运用能力(即面向案例分析的能力)的培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法理论素养对于司法考试意义不大.事实上,法考不仅会直接测试某些理论知识(尽管比例很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几乎所有重点法条及重点考点――如表见代理、一物数卖、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缔约过失、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之区分等――的精准理解,均须以一定的民法理论知识为前提. 举例:对法考而言,该如何解读以下法条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素1:"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的具体分解――动产所有权转让、动产质权设立(从而将第212条纳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要素2:"交付"的一般理解 自愿移转占有 要素3:"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具体情形:观念交付(第25-27);

动产抵押权设立 要素4:以买卖为例,价款支付是否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如何理解"所有权保留"?

(二)注重实例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民法是一门实践法学,民法科目的考核方式基本上以案例方式呈现,这就要求考生有将抽象规则运用于实例的能力.对于许多考点,即便考生将法条规范记忆得一字不差,但只要不能准确理解且具备分析应用能力,那么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案例题均极易出错. 【例解】 (2011年多选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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