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8-10-08 |
1、评估机构 名称: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7号领寓大厦19层02-05室;
单位负责人:李向阳;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20106000064808;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8]016号;
详见附件
二、附件三.
2、评估委托人 本项目评估委托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采矿权人 本项目采矿权人为广西昆仑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5012620002408(1-1),2007年01月11日经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黄宗鹏,企业地址为宾阳县思陇镇马岭村(南梧二级公路旁),经营范围为铜矿开采、选矿、矿产品批发零售(见附件九).
4、评估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对广西昆仑矿业有限公司马岭铜矿采矿权进行有偿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价款评估,本评估报告即是为委托人有偿处置采矿权提供在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该采矿权的价值参考意见.
5、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是广西昆仑矿业有限公司马岭铜矿采矿权.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桂国土资矿评合字[2012]第56号)(详见附件六),本项目评估范围由4个坐标拐点确定,其矿区面积为0.192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340米与115米,坐标拐点如下(注: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坐标 Y坐标 2559240.47 36569297.64 2559020.46 36569377.64 2559260.46 36570087.65 2559520.46 36569927.65 该评估范围与本项目资源储量核实范围、开采方案设计的矿区面积和拐点一致,但本项目在此次延续申请中,将最低标高申请变更为+115米(+120米中段水仓底部标高),则本次评估范围标高为+340米―+115米,其变更对矿区内资源储量和设计等无影响(见附件
六、附件
十、附件十二P3页).
6、评估基准日 本采矿权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2年10月31日,该时点距评估委托日时间较近,在两个月以内未发生过重大的经济变动事件,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评估基准日的客观有关标准.
7、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7.
1、法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⑵《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41号令);
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
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
⑸《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⑹《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⑺《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⑻《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2008年第6号)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注:其中含《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⑼《国土资源部关于的公告》(2008年第7号)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
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⑾《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⑿《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⒀《钨、锡、汞、锑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