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8-10-08 |
(一)门(急)诊患者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门诊费用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数量、金额等.
(二)医疗机构应当向住院患者(或其家属)提供每日费用清单或每日费用清单查询服务.每日费用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数量、金额等.
(三)出院结账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结算清单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入院及出院日期、收费项目、剂型、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总金额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监督指导依托医疗机构开展陪护等医疗后续或相关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对机构内面向公众开展的各类服务收费应当做好公示工作,做到标示醒目,真实明确.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所有价格公示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材料的执行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同步调整公示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导、诱骗患者(或家属)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医用材料;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并收费.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则,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