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8-10-15 |
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水利厅 2016年6月1日 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00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
(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建筑面积不满
100 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 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
2 万元 的罚款;
较重 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不满300 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002 未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
(一)、
(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水工程的;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 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