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8-10-15 |
4、《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
(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占用面积不满
100 平方米以下或 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 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不超过
2 万元的罚款;
较重 占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不满
300 平方米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占用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或者 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 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003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
(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 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
2 万元 的罚款;
较重 违反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 的罚款;
严重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0004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
(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4、《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 元至
2000 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
1000 元至
10000 元罚款. 一般 物体体积不满
50 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