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8-10-15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项目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证明.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自有资金须由审计或会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评审报告;

银行贷款需有贷款协议或合同.

(六)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与有关施工企业签定的施工合同、与设备厂商的供货合同、监理工作报告等).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报送项目招标方案.

(九)填写安徽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或按省发改委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可向当地发改委申报项目,经市、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筛选、审查后报省发改委.省直单位投资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发改委. 第十一条 对于上报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主管处室进行初审,选择符合条件的优势项目,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确定为备选项目. 第十二条 确定备选项目后,通知项目所在市、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和省有关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备选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所评审的项目按竞争力和影响力排序.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省发改委监察室全程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省发改委统一规定的方式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对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主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产业投资方向以及投资规模等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达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申请并获得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扩权县(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则,对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省发改委及所在市、县(市)发改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九条 各市、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负责对本地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并对项目建设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不予受理所在地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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