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8-10-19 |
五、第二十
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回笼账户进行监控;
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