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9-05 |
1、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4、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1,车用气瓶另须提供安装合格证明);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的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6、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7、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1:对于部分出厂时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参照常州市质监局网站上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样式,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注2:部分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也须提交产品数据表. 注3:上述第"5"项资料可以用该台设备的《特种设备检验初步结论通知单》代替. 本单位申明:我单位对以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