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8-11-17 |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
(一)条、第
(二)条、第
(四)条、第
(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
(七)条第
1、
4、
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 万元,送乙方到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 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2、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