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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维护职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涉及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统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理人为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和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审议职业年金基金分配、管理费计提办法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审定职业年金基金分配方案和管理费计提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从事职业年金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规定做好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审核工作,监督职业年金计划建立和合同履行情况,指导职业年金计划规范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
(二)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履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承担事务性工作.
(三)建立职业年金计划.草拟职业年金基金分配办法和管理费计提办法,提出职业年金基金差异化分配方案和管理费计提方案;
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指定支付赎回计划.
(四)履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责.归集全省职业年金缴费;
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基金风险控制机制等规章制度,建设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工作.负责职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和记录、账户转移、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与披露等工作. 第七条 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负担原则,负责在受益人退休或办理职业年金待遇跨统筹区域转移时,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个人账户记实资金. 第八条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年金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基金缴费归集、待遇计算,受理待遇支付和账户转移申请,确保职业年金缴费账实相符,按期将本级职业年金缴费及利息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