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11-17 |
协助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对职业年金进行代扣代缴,将职业年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配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做好单位、个人缴费信息账实匹配工作. 第十条 成立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9人或11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县(区)代表、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五年调整一次,遇工作、职务变动等情况可调整.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不得干涉职业年金计划具体管理、运营工作.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制定选择、更换受托人的实施方案,确定评选形式,制定评选标准,编制评选文件,组织评选活动,对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职业年金基金计划管理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承担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受托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二)负责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提出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控制要求.
(三)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保管职业年金财产.
(二)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或者养老金产品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四)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并建立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二)按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若跨统筹区转移的,由转出地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部或逐步将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缴费做实,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 第十五条 职业年金建立多个计划.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初期规模、缴费增量、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提出建立职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数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六条 每个计划设置1名受托人、1名托管人,不少于3名投资管理人;
同一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首期职业年金计划中同一投资管理机构至多担任2个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后期可视情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实账累计的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定期核算投资收益,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实行统一收益率.统一收益率由各计划实际投资收益率经加权平均后确定.记账部分也按统一收益率计息.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制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统一收益率计算方案,确定统一收益率计算人、审核人. 第十八条 职业年金基金运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各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人有益竞争.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实施.绩效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年度及合同期对受托人进行考核,审核并监督受托人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基金分配、管理费计提等事项挂钩,对受托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差异分配的依据,合同期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期机构评选委员会选择继续保留或更换受托人的依据之一.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应将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 第二十条 首期职业年金待遇资金由各计划平均承担,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指定一个托管人集中支付,以后每年的待遇资金由上年度投资收益率最低的计划负责支付.当该计划资金不足支付当年待遇资金时,由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其他计划收益率情况确定待遇资金支付赎回计划. 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3-5年.受托人自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职业年金计划终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接到清算报告后,注销该职业年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