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8-11-27 |
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7日告知用人学校及劳务派遣公司.
第四章 工资和待遇 第十一条 工资标准.基础工资?2500?元?/?月,绩效工资人均?500?元?/月(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发放等次),全年发放?12个月.基础工资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学期考核结束后,按考核情况发放.从聘用第二年开始,经用人学校年度考核合格,对连续聘用的每年每月可增加基础工资100元,最高连续增加五年. 第十二条 其他待遇.用人学校和劳务派遣公司(新余市赣中人才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从应发工资中代扣,统一代缴.其他待遇按用人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和待遇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市财政局年初安排预算,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给合同制教师,确保合同制教师聘任期工资待遇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用人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合同制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合同制教师的考核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根据合同制教师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合同制教师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用人学校合同制教师总数的10%. 合同制教师聘任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合同制教师在本市教育教学的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用人学校正式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激励机制,市直学校每年拿出一部分编制,报市化解大校额大班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对考核优秀的合同制教师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入编.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合同制教师取得考试资格,考试采取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百分制,按得分高低确定入编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学校因聘任程序或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新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