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8-12-03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18)017号当事人:南京通亦鸿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106000278803 营业场所: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 经营范围:钢材、服装、鞋帽、酒店设备、皮革制品、劳保用品、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的销售.

2017年11月21日,接到张树良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并任法定代表人,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17年12月11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赵青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1日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为张树良有效期限2009.01.19-2029.01.19的身份证复印件;

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鼓楼分局于2015年2月3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登记资料中记载有3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树良、股东监事张静、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赵青. 张树良于2014年初丢失过身份证.登记张树良为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系张树良遗失的有效期限为2009.01.19-2029.01.19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树良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登记材料中所有"张树良"签字都不是其本人所签. 没有联系上张静、赵青.函约张静,收信后没回音.函约赵青,信函被退回.多次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启用了短信呼服务,但一直没有回电.赵青电话为空号.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幕府东路205号原是"205创意公园",现已拆除.现场为满铺建筑垃圾的空地."205创意公园"管理人员证实,幕府东路205号内,从没入住过南京通亦鸿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住所证明材料是虚假的.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树良,是在张树良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张树良身份信息登记的.当事人住所证明材料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张树良的《举报说明》1份,证明张树良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张树良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3、张树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张树良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所用身份证明材料为张树良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2014年3月18日张树良补领身份证的事实;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份,证明张树良发现身份被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18年7月25日,本局以局公告栏张贴公告、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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