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12-03 |
1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取水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
(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第十五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较轻 1.日取地表水能力100立方米以下的;
2.日取地下水能力5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日取地表水能力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
2.日取地下水能力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四万四千元以上七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日取地表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