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12-14 |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详见附件);
2、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4、项目承担单位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证明材料(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市财政扶持资金的具体用途;
6、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7、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镇区农业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行、合规、完整. 第十二条 镇区农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农业局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验收与项目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及分配方案,在中山农业信息网、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农业局及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参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9月24日市农业局印发的《中山市农产品专业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2013〕151号)和《中山市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2013〕152号)同时废止. 项目编号: 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公章) 项目申报部门: (公章) 项目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