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8-12-16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的决定(草案送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改革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铁路系统的列车、火车站区域内,以及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所、厂、调度指挥中心、货场、仓库等,铁路沿线铁路用地范围和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域、水上设施和港口、码头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民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民航飞机、机场区域内,以及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国有林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督促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针对本行业、本辖区消防工作实际,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删去第六条第五项.

四、在第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依法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电力枢纽;

(五)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单位;

(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可燃物资仓库;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单位. 前款中各类单位的界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书面通知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明确监督抽查的单位类型、数量和重点内容,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季度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每个工作日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经评估确定的火灾隐患突出的行业、区域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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