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1-09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应低于4平方米/吨铜,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排水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8.5%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以上.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铜冶炼企业要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新建及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前完成.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 三同时 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的管理.申请规范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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