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1-16
秦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类型: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办案单位: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 推荐单位:宁夏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案例基本情况: 被告人秦某和被害人兰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且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兰某对秦某也经常进行殴打、侮辱.

2015年4月9日早晨,双方因家庭琐事又一次发生争吵秦某遂产生毒害兰某的念头,后秦某在做早饭时,将放在家中的毒药投入鸡蛋汤之中给兰某食用,兰某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随后,秦某和其家人共同将兰某送往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司法检验鉴定分析认为兰某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做出(2015)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过程及结果: 辩护律师在接到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之后,及时安排时间会见被告人秦某,由于秦某在案发后处于极度的惶恐之中,第一次会见时抵触情绪较大,无法沟通.后经律师晓之以理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悉心开导,被告人秦某渐渐的与律师相互之间的信任进一步加深,秦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详细地陈述了案件事实. 通过沟通,辩护律师发现在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参与抢救兰某之后回到家里,被害人的兄弟当着众人的面打了被告人秦某几个耳光,并称兰某死的不明不白,要让公安局的人来调查清楚,之后过了二十几分钟公安民警就赶到被告人秦某的家里进行调查并将秦某控制起来.而这一事实并没有记录在公安机关侦查案卷中.后辩护律师告知被告人秦某应该向侦查机关如实、全面的陈述案件事实经过,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律师法律意见,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被告人秦某存在"现场等候型自首"的事实得到了全面的证实. 本案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辩护律师从情理法出发,针对案件定性、量刑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秦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一起因夫妻之间家庭矛盾纠纷而引起的犯罪事件,兰某有重大过错;

同时被告人秦某的两个孩子也自愿对其母亲的行为表示原谅,出具了谅解书.综合上述情形,辩护律师建议对被告人秦某的量刑意见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之后,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秦某,其提出要以"存在家庭暴力、被害人兰某有过错、我也全程参与抢救兰某的过程"为由提起上诉,律师根据被告人秦某的意见代书了上诉状,协助其上诉,并接受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秦某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提供法律援助.因一审的判决结果让被告人秦某心情非常沉重,经辩护律师耐心劝说、悉心开导,秦某又重拾信心,表示将积极配合律师与司法机关沟通案情,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本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多次赶往高院与主审法官详细沟通案情,针对案件定性、量刑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在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之上,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重点从情理出发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等,综合考量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本案经高院依法审理,改判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悲剧,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就案件定性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秦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量刑做好基础铺垫.同时,辩护人逐一例举被害人兰某有重大过错、经常对被告人秦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人秦某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兰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秦某的谅解等案件证据,提出了被告人秦某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该量刑意见大部分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后二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改判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件办理的启示: 人们常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可是,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兰某的婚姻磕磕绊绊,矛盾不断,加之二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秦某走上歧途、触犯国法,针对偏远地区的普法工作特别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有待进一步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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