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1-24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五条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 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 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改为:《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了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改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三条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六、第七条改为第四条:"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七、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提供资金、场所、交通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九条改为第六条:"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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