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对举报、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