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2-18 |
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定等级.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评估:
(一)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由10至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聘期5年.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对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复核等进行裁定. 评估专家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由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机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自评;
(三)审核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自评材料;
(四)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