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2-18

(六)评估委员会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

(七)受理复核申请和投诉;

(八)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九)民政部门向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省民政厅, 5A级由省民政厅统一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采用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要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等级+社会组织",如吉林市4A级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

评估得分901分―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

评估得分851分―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

评估得分801分―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

评估得分700分―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六章 评估结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社会组织的信誉证明.社会组织要将评估等级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检方式.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各级民政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备案工作和统一评估登记证书、牌匾式样的通知》(民管函〔2009〕41号)的要求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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