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2-22 |
一、本次招标项目联系事项:
1、采购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孟先生 联系
电话:0370-2209303 联系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2、集中采购机构: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窦女士 联系
电话:0370-2853651 联系地址: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 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中所述的项目. 2.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 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商丘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人 系指委托采购本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 2.3 投标人 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中标人 系指依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最终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5 服务 指招标文件中所述采购人所需的相关服务. 2.6 法定代表人 系指法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
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体经营者参加投标的,指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负责人或经营者. 2.7 重大违法记录 系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8 通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以书面形式(或以更正、变更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潜在投标供应商应自行注意查看相关信息,否则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表明集中采购机构已经明知该项应当通知的事项并未实际有效到达且集中采购机构认为仍有条件和必要及时地再次补发通知而故意拖延或不予补发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2.9 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是指: (1)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满三年的除外);
(2)被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期限已满的除外);
(3)被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的(期限已满的除外);
(4)被各级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已依法解除的除外);
(5)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中采购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无论招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4.2本次采购活动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5.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 6. 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6.l 投标人一旦获取了本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即被认为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均无异议. 6.2投标人如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请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将视为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并不得因此在开标后提出任何异议. 6.3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