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2-28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桥头2号经营餐饮服务项目,该项目于2017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设有炒炉1台、2头炸炉1台、单头炸炉1台、家用煤气灶3个、3头煲仔炉1个、豆浆机1台、搅面机2台、煮豆浆机1台;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处理器处理后低空排放,噪声为室内隔音,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河涌.
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5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听告〔2019〕28号).当事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我局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称:当事人诚实经营,遵纪守法,从2017年经营至今,因早期牵涉煤气安全改造,当事人上过凤阳街道食药监部门反映,也上过区环保局做过笔录,直至春节后煤气管道才安装完毕,煤气管道整改完成后马上进入厨房改造,上个月已全部完成;
包括油烟废气低空排放达到环保局标准要求措施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至高空;
生产废水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到市政管网;
当事人一直在努力保障食品安全,不断改善经营环境,认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当事人要各方面都马上处理好并不容易,恳请体谅实际情况,酌情处理.2019年5月6日,当事人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