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2-28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9〕40号 当事人:西安聚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国安稳,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冠诚国际小区1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2810409.

2019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位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工业集中区的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内正在安装一台旋转式RTO废气焚烧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联合装置,其现场已基本完工,但未投入使用. 2019年3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当事人与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旋转式RTO废气焚烧炉合同》,其主要目的是因为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对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焚烧后无害化排放.但安装过程中在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装了一台热交换器,形成了一台旋转式RTO废气焚烧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联合装置,其额定功率约为0.525MW,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要求.该台热交换器为当事人从无锡购买,价格为45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和证明事项是: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受委托人姓名及其自然情况;

证据二,2019年3月18日,执法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现场照片5份,当事人提供的《旋转式RTO废气焚烧炉合同》、《焚烧炉规范书》、《流程图》、《电器控制系统原理接线图》、购买热交换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锅炉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南京市罗奇泰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锅炉但未投入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该台热交换器被本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因此,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应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溧市监告字〔2019〕18004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备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热交换器一台,处以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溧水区支行营业部所辖的任何一网点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区级,收款国库:国库溧水支库,预算科目名称:10305012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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