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2-28 |
(一)、
(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