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3-14 |
电话:联系人: 投诉
电话:0536―7638700 坊子区农业局(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申请人(签字): 附件7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建议向 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农业局或坊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通知. (印章) 年月日附件8 坊子区农业局 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被许可人 地址许可项目 项目名称 联系人 电话或手机号码 变更 延续 内容 及其 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附件9 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坊子区农业局: 我单位于 年月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