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9-03 |
一、殡葬收费实行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殡葬收费执行 公益优先、厚养薄葬、优质优价、困难优惠 政策,实行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
(一)坚持公益优先原则.殡葬收费项目,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严格按殡葬服务场所用地性质划分殡葬收费类别.火化、治丧、墓葬、骨灰保存、殡仪服务等殡葬服务场所,依据《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划分:属于划拨国有地、农村集体土地的,殡葬收费按公益性收费标准执行;
属于国有出让地的,殡葬收费可按经营性收费标准执行.经营性公墓,必须划出20%的墓(格)位,作为公益性墓(格)位,以解决低收入消费群体合理需求.
(二)坚持厚养薄葬原则.推行厚养薄葬,在同一个区域或同一个殡葬服务单位内,没有低档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中高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超时限殡葬服务执行惩罚性收费;
对丧葬用品、墓(格)位费实行最高限价,其中公益性公墓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壁墓、树(花、草坪)葬格位价格不超5000元、地墓墓位价格不超1.5万元.
(三)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的为普通服务应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丧家自愿选择.殡葬非基本服务(即选择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丧家和服务单位面议.经营性公墓内公益墓地墓(格)位费、管理费参照公益性公墓执行,经营墓地墓(格)位管理费则按公益性公墓标准上浮20%执行.艺术墓、个性化设计墓型墓位费和墓碑人像(生活照)雕刻、艺术碑文字刻录,实行市场调节价面议.
(四)坚持困难优惠原则.符合殡葬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死者,按收费标准规定殡葬服务费加收部分和小型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全部由殡葬服务单位予以免除,墓(格)位费优惠20%;
由有关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政策,按规定项目标准予以免除.
二、殡葬收费实行 统一标准、分级定价 殡葬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殡葬选择服务和丧葬用品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收费.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遗体接运、殡殓、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内公益墓位)骨灰遗体安葬、公墓管理费、悼念厅堂费等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三项基本服务收费全市统一实行政府定价,仍按照市物价局渝价〔2008〕463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全区统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公益性公墓墓(格)位费和管理费全区统一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墓(格)位费由殡葬服务单位按基价核算法提出报区民政、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3.殡葬服务单位一次性收取公墓、骨灰堂墓(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格)位管理费应设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补栽)、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为市场调节价,接受服务与否由丧家自愿选择,不得捆绑消费,限制服务、搭车或采用其它方式迫使丧家接受服务和消费.
(三)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下的限价和购销差率管理.骨灰盒、墓体(墓棺)、墓碑、花圈、寿衣等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下不超过50%的购销差率管理;
辅助丧葬用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下的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殡葬收费坚持依法定价,严格执行殡葬服务基本定价原则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按公益性原则,将基本(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公益性公墓墓(格)位费实行政府定价,基价由民政审核、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经营性公墓墓(格)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民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价为基础上浮不超20%.
(二)殡葬选择服务收费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和调整,并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核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丧葬用品收费项目.主要丧葬用品、辅助丧葬用品价格由殡葬服务单位凭进货原始发票提出收费标准意见,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核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四)殡葬收费项目定价.依照《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政府定价按不超市石桥铺殡仪馆核定后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核定了大足区殡葬基本服务等殡葬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从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四、殡葬收费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殡葬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和服务规范,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行殡葬服务委托书或墓地使用合同制度.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备、用具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委托书、合同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或者墓地使用合同,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
(三)按殡葬收费项目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殡葬服务单位应保持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完整性,按照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和核算,不得将同一项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服务项目收费.
(四)严格执行殡葬收费规定.严禁擅自设置或者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禁止传销、炒卖或以转让、许诺回购等方式开展殡葬经营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活动.
五、严格执行殡葬收费价格政策,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一)严格殡葬收费许可.殡葬服务单位持殡葬收费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及经营场所占(用)地缴费票据,到区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领取收费票据.
(二)切实加强殡葬收费监管.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规范工作规定执行,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殡葬收费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
电话:
12358
43722882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13年9月27日 抄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殡葬管理中心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类型 (定价形式.标准类型)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适用单位 备注
一、遗体接运费 不含路、桥通行费.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普通殡仪车接运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政府定价.全市标准) 具/20公里
160 殡仪馆、 治丧中心 即遗体接运费,含空驶费用.按往返实际里程计算,超出20公里部分每公里加收5元.殡仪车等候超出半小时部分每半小时加收5元(超15分钟按半小时计).按渝价(2008)463号文执行,购价在20万元以下为普通殡仪车,购价在20万元以上为高档殡仪车(按轿车型殡仪车接运自定标准执行).
(二)收殓抬运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政府定价.全区标准) 具/100米300 殡仪馆、 治丧中心 即遗体收殓费,含遗体收殓(即随车统尸及统尸专用尸袋、塑料包装、垫尸卫生板)、随车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