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3-23 |
五、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考核考察形式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
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六、《规定》除了界定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外,还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 一是"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二是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三是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四是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五是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七、安全生产履职表彰奖励方式 《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一是及时奖励,也是专项奖励,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定期奖励,也是综合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