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3-25 |
厦门华厦学院 2018年9月20日 厦门华厦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转化方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主管部门、二级学院(部门)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 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技术所有权转让形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转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或以技术实施许可形式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在约定范围内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2.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实施转化(包括自行投资兴办企业,生产自己研发的产品或实施自己开发的技术). 3.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以提供技术成果作为主要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共同对该成果进行实施转化,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加以约定. 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作价,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投资到企业中,由企业进行实施转化.科技成果所有人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第六条 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制定,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入库、成果转化的考核与认定,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材料汇总与上报.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究院作为成果转化的组织和服务机构,负责科技成果宣传推介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专利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转化交易的申请、报备与公示.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责整理各部门教职员工转化成果书面材料,配合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离岗创业申请的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转化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 1. 成果登记入库:拟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应到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填写《厦门华厦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应用技术研究院发布. 2. 推荐宣传:应用技术研究院、成果完成人及所在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介宣传. 3. 商定转化方式,签订相关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前,成果完成人和对接企事业单位充分洽谈后,初步确定转化方式,填写《厦门华厦学院成果转化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材料,向应用技术研究院提交转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