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4-03

就业扶贫开发公益专岗工资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人员工资以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岗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合同期限内各项补贴维持原来标准不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财政省管县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条 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所代理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各项补贴和待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项补贴和待遇,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拨付各项补贴和待遇. 第十一条 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时将各项补贴和待遇拨付给公益性岗位人员,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的,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办法,保证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九类人员(以下简称 九类人员 ).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程序.需要就业援助 九类人员 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情况,按就业困难程度依次安排就业,同时报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同程序面向全市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安置. 第十七条 对不适用就业援助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实行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不适用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招聘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实施.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提出岗位性质、用工条件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程序确定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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