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4-15

第二遍精读,力求弄懂每一句话,不留有任何疑问;

第三遍再通读全篇,全篇联系起来,再对精读的理解加深一下印象,或许你会又有新的理解体会.不过,即使三遍读完了,仍有疑问,也不必担心,大概此节内容与其它节有联系,这时可径直继续读下一节,说不定这些疑问到下一节便迎刃而解了. 我本人感觉此 三遍读书法 对提高看书效率相当有效,各位不妨一试. 刑法部分 §王远刑法笔记-02 ――读07年辅导教材卷二刑法总则记录

1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同时具有辨认能力与 控制能力;

如果缺少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14、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 本相同,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 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抢劫财物而使用暴力放任被害人死亡,或者为了杀妻而在妻子碗内投放毒物时,放任孩子的死亡.

15、在认定 过于自信的过失 时 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汽车撞死的,该汽车司机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遇见了试验失败的可能性,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16. 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所希望的通过 犯罪行为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文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动机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目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

动机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目的一般以危害结果为内容;

同一性质的犯罪,动机可以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

不同性质的犯罪,目的不相同,但动机可以是相同的. 1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 识错误.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 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A.对象错误: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此时仍旧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包含三种情况――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 根据通说,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此种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实际上乙是溺水而死.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再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将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把枪支当作一般财物盗窃了. 打击错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小结】: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罪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如: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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