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4-19 |
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商业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仓储、厂房等用途房屋改变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50%给予货币补偿;
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40%给予货币补偿. 属划拨土地的,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 按上述比例给予货币补偿后,同时以相应经营性用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本款所称的 经营性用房 包括 经营性商业用房 和 经营性非商业用房 . 经营性商业用房 指商业铺面, 经营性非商业用房 指的是旅馆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相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费,该房屋的补偿仍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视为2004年1月1日后.
十、关于改变结构房屋的补偿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依法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与原房屋分类估价价格之间的差价的 50%增加补偿. 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 十
一、房屋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房屋实际装修标准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应在收到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高于分户估价报告设定的装修标准的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估价的,被征收人应协助估价机构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实地查勘.估价机构应当根据实地查勘结果依法出具分户估价报告并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被征收人拒绝估价人员入户实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原分户估价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分户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
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一)搬迁奖励 1.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30000 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 日至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61 日至9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10000 元. (4)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