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5-01

电话:(02)2897-0011转3500. 2. 申诉专线传真:(02)2898-3969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收. 3. 申诉专用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第07条U 本院於知悉有性骚扰之情形时,采取立即且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并注意下列事项: 1. 保护被害人之权益及隐私. 2. 对所属场域空间安全之维护或改善. 3. 对行为人之惩处. 4.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08条U 本院设立「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专案进行独立调查、讨论.本小组置召集人一名,并为会议主席,置委员三人至七人,其成员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并视需要聘请身心科医师、专家学者担任委员. 本小组之调查,得通知当事人及关系人到场说明,并得邀请具相关学识经验丰富者协助. 外包或派遣人员如遭受本院人员性骚扰时,本院将受理申诉并与外包或派遣事业单位共同调查,且将结果通知外包或派遣事业单位及当事人. 第09条: 性骚扰之申诉,应以书面或言词提出.其以言词为之者,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受理之人员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其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申诉书(格式如附件)或言词作成之纪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诉人之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服务或就学之单位及职称、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职业、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 3.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别、年龄、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职业、住所或居所、联络电话,并检附「委任书」. 4. 申诉之事实内容及相关证. 5. 申诉之年月日.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不合前项规定,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申诉人於14日内补正. 第10条U 性骚扰之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不予受理: 1. 申诉书或言词作成之纪录,未於前条第3项所定期限内补正者. 2. 同一事件已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函复当事人者. 3. 本院不受理性骚扰申诉时,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之性骚扰事件应於申诉或移送到达20日内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应副知「台北市性骚扰防治委员会」. 第11条U 性骚扰事件之申诉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U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3. 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4. 於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 性骚扰事件申诉之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申请回避U 1. 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2. 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调查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申请,应举其原因及事实,向「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为之,并应为适当之释明;

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对於该申请得提出意见书. 被申请回避之调查人员在「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就该申请事件为准驳前,应停止调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应为必要处置. 调查人员有第一项所定情形不自行回避,而未经当事人申请回避者,应由该「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命其回避. 第12条: 性骚扰申诉事件应自接获申诉或移送申诉案件到达7日内开始调查,并於2个月内调查完成,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做成附理由之决议,并得作成惩戒或其他处理之建议. 第12条之1:「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对已进入司法程序之性骚扰申诉,得决议暂缓裁处. 第13条: 「性骚扰申诉调查小组」作成决议前,得由申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书面撤回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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