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5-02

3、根据辖区管理需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4、负责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进行每日巡查,及时处理异常、缺失、超标等数据;

5、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年底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 【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运行的主体,主要负责:

(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要求信息公开;

(二)负责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

(三)负责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

(四)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五)负责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联网且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0%以上;

(六)及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处理,将标记信息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回答现场检查人员的询问,根据检查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 第七条 【运维单位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

(一)负责运维工作所需场地、维修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工作条件的前期投资,配备足够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能够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运维工作;

(二)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随时保证供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先更换后修理;

(三)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将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满足相关标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回答现场检查人员的询问,根据检查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

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第八条 【安装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三)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五)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六)其他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 【安装时间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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