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5-02

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排放口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二)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三)排污单位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纳入的排放口范围的,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排放口自动监测技术方案.被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65%;

(四)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排放口. 第十一条 【监控指标要求】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二)电力企业发电机组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三)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和炉膛内温度等);

(四)工业炉窑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五)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和流量.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还应当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

(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有其它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联网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本市、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所选设备必须经生态环境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进口仪器还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二)排污单位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四)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数据传输采用数字接口直连,遵循RS485或RS232协议;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能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稳定联网;

(六)建立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完成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后2个月内,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当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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